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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1日 09:55 來源:檢察日報 黨小學
2009年11月11日 09:55 來源:檢察日報 黨小學
“消費者與行動通訊公司並沒有租賃關係,憑什麼收取月租費?月租費收取標準及各種套餐資費標準的差 異,實際上是對同等條件的消費者實行價格差別待遇,這在法律上是禁止的。”2009年3月,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以消費者身份向北京市東城區法院 提交訴狀,起訴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移動”)和中國行動通訊集團公司(下稱“中國移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
日前,本案調解結案。中國移動將周澤的行動通訊服務轉為不收月租費的行動通訊服務,並以“感謝”的名義補償周澤1000元。周澤撤訴。
律師狀告中國移動
11 月9日,周澤接受了記者採訪。他說,對於中國移動收費不合理的問題,實際上早有感覺,有朋友建議他通過法律手段推動一下行動通訊收費的合理化。2008年 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在認真研究這部法律之後,他發現“中國行動通訊收費,不只是不合理的問題,而是違法的問題”。他覺得“有必要行動一次”。
2009年3月30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案。6月5日,根據北京市高級法院關於案件管轄規定,壟斷糾紛應由中級法院受理,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7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正式以壟斷糾紛為由立案。
周 澤的訴訟請求有兩項:一是請求判令北京移動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行向其每月收取月基本費(俗稱“月租費”)的侵權行為,以及在行動通訊服務收費上對他與 其他同等交易條件的交易相對人實行差別對待的做法;二是判令兩被告共同退還近兩年來違法向其收取的月租費1200元。(中國移動推出的不同品牌以及同一品 牌行動通訊服務的不同套餐在價格上存在差異是毫無疑問的,但周澤研究了很長時間,也搞不清楚自己在消費中受到了怎樣的差別待遇。無奈,最後只好改變自己的 訴訟請求,只要求中國移動停止收取其“月租費”的做法。)
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是在中國經營行動通訊業務的兩家公司,其中,中 國移動佔據中國行動通訊市場超過70%的份額。“《反壟斷法》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實施的‘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 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等等行為,規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明確予以禁止。”周澤 認為中國移動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主要存在兩個方面:
一是中國移動與其並不存在租賃關係,但中國移動仍然收取“月租費”,對 其接受中國移動的通信服務附加交易條件。周澤說,手機是自己購買的,無論是打電話還是發短信,自己都在按照中國移動相應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付費,並未租用 中國移動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任何物或權利。“也就是說我和中國移動之間並不存在任何租賃關係,但又不得不向中國移動交所謂的月租費,否則就要被停機。這 麼多年,一直被迫接受中國移動的這一附加條件!”
周澤強調,中國移動收取月租費的行為,不僅是《反壟斷法》禁止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損害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交易行為。
二 是中國移動收取的月租費以及具體的通信服務價格,與對其他行動通訊消費者存在差異,是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行交易價格差別待遇,且沒有正當理由。這些 年,中國移動除了推出“全球通”通信服務產品外,還陸續推出了神州行、動感地帶等產品。“在這些服務中,有的收月租費,有的不收;收月租費的,也遠遠低於 向我強制收取的每月50元,而且具體服務項目的資費標準也與我接受服務的項目收費不一致,但他們有一個共同特點:在通信服務上並無二致。”據此,周澤認為 中國移動對向他強行收取月租費的行為與其他消費者存在差別待遇和價格歧視,違反了《反壟斷法》。
中國移動拿“古老”文件辯駁
法庭上,中國移動辯稱,不存在對原告附加交易條件和價格差別待遇。
為 支援其主張,中國移動出示了多份文件,包括《郵電部關於加強移動電話機管理和調整移動電話資費標準的通知》、國家計委、資訊產業部制定的《電信資費審批備 案程式規定(試行)》、《資訊產業部經濟調節與通信清算司關於調整移動電話預付費SIM卡業務資費標準的通知》,以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關於北京移動“全球 通”資費方案備案的兩份通知。
“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中國移動收費合法,因為這些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去年實施的《反壟斷法》相 衝突,不能成為中國移動收費的合法性依據。”周澤反駁,並認為,即使嚴格執行“最古老”以致都成了“化石”的郵電部(1994)281號文件,收取50元 月租費也應是對所有行動通訊用戶收取,但現在只收取像他一樣的“全球通”用戶,就是對他實行價格歧視和附加交易條件的壟斷行為。
針 對反駁,中國移動辯稱,中國移動的“全球通”、“神州行”和“動感地帶”三大產品功能不同,收費方式自然不同,“中國移動收取的包括月租費在內的行動通訊 收費項目,執行的是政府定價,合理合法,不屬於在交易時附加交易條件的違法行為,也沒有對原告實行價格差別待遇。”
“這些文件恰恰反映出,中國移動對資費標準具有定價權,只是制訂價格方案後向政府部門備案。而一旦面對指責,中國移動卻將收費違背《反壟斷法》的責任推給政府。”周澤說。
除 了月租費和不同的資費計算標準爭議之外,中國移動是否處於壟斷地位是本案爭議的另一個重要焦點。《反壟斷法》規定,“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 二分之一的”或者“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或者“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經營者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中國移動在行動通訊服務領域市場份額超過70%”,周澤據此認為中國移動的市場支配地位顯而易見。
但中國移動認為周澤對此沒有舉證。周澤反問,“中國移動的壟斷地位,地球人都知道,難道還要證明嗎?”
中國移動堅持認為行動通訊服務市場有競爭,不承認“存在壟斷”、“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和解的“隱痛”
經過9月7日、10月19日兩次庭審後,該案出現轉機,雙方均表示接受調解。
周 澤表示,經過法官做工作,出於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中國移動接受調解實際上已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自己的訴訟請求,遂接受法官建議,與中國移動達成和解協議: 中國移動將周澤的行動通訊服務轉為不收月租費的行動通訊服務,並以“感謝”的名義補償周澤1000元。周澤撤訴。
按照常規,協議內容應該寫進法院的裁定書中,遺憾的是上述和解內容僅僅記錄在法院的談話記錄中,裁定書僅稱:“因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准許周澤撤回起訴。”
這本身就是一種較量。周澤透露,就連“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這幾個字寫進裁定書的基本司法要求,中國移動也向法院提出要求不要寫,“我堅決反對,並得到法官的支援”。
“和解過程中,中國移動提出,鋻於中國移動是一個服務型企業,很在意社會聲譽,希望我不要對外發佈有關這個案件的資訊。我明確表示反對,認為這是對我言論自由和批評權利的限制,我不能接受。”周澤說中國移動的胸懷讓他不解。
中國移動為什麼是以“感謝”的名義對周澤進行補償,而不是他所訴求的“退還違法收取的月租費”?
周澤向記者介紹,法官在說服他接受調解條件過程中表示,無論以什麼名義對他進行補償,至少中國移動對行動通訊服務的收費不再那麼理直氣壯,因此沒在名目上較真,“能得到賠償,這是《反壟斷法》實施後的第一次。”
“我告對方,對方還感謝‘我’?感謝我促進了中國移動的服務?”周澤笑稱和解是給對方一個臺階下。
這是《反壟斷法》施行以來,國內出現的多例反壟斷訴訟中首例原告獲得被告補償的案件。
·記者訪談·
周澤:我為什麼同意和解
記者:為什麼要接受調解,而不堅持把官司打下去?
周澤:如果不接受調解,堅持把官司打下去,由法院作出判決,不外乎兩種結果,要麼判原告勝訴,要麼判被告勝訴。作為原告,能夠獲得法院的勝訴判決,當然是最好的結果。法院的判決一旦生效,就具有判例價值,將對同類案件的審理產生示範。
但 就本案起訴中國移動的壟斷行為,法院最終是否有勇氣判決中國移動敗訴,說實話,我沒有信心。現實告訴我,法院要判決中國移動這樣的大型國企敗訴,可能會考 慮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因此,在不確定法院會判決我勝訴的情況下,法院主持調解,被告同意補償1000元且不再收月租費,無疑是最好的結果。
記者:是誰主動提出和解?怎麼達成?
周 澤:庭審後,雙方都表示願意調解,法官就讓雙方考慮和解方案。10月22日,法院告訴我對方同意不再收月租費,並進行一定補償,讓我考慮一下具體的補償數 額。23日,法官與我兩次通話,我說打這個官司不是為了錢,只是希望推動中國行動通訊服務收費的合理化,因此並沒有提數額,而是完全交由法官決定。
記者:改成不收月租費的通信服務是什麼通信服務?
周澤:目前,我還不知道他們怎麼改。我的理解是,繼續使用原來的號碼,但每月不用再交月租費了。無論怎麼改,收月租費都是我不能接受的,如果以後還向我收,哪怕是一塊錢,我都會繼續起訴。
記者:如果其他的消費者以同樣理由起訴,你預測一下會是什麼結果?
周澤:我認為法院可能仍會主持調解,並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與我相似的和解協議,而不會輕易作出判決。因為,判決消費者敗訴,于法于理都說不過去,而判中國移動敗訴,呵呵……
記 者:你認為本案的意義何在?周澤:我們雙方的和解協議雖然不能普遍適用於中國移動所有的消費者,但其示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已經有很多消費者給我打電話, 表示將參與到推動中國移動收費合理化的行動中來,如果中國移動還不改變其收費方案,恐怕不可能了。這就是該案的價值所在。
(責任編輯: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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